颁布单位最初为国际广告客户联合会。适用对象为广告主、广告商、广告代理人、出版商和各种广告媒体。《国际电视广告准则》最初由国际广告客户联合会在1963年年会上提出并通过,比利时、丹麦、法国、美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瑞典、瑞士及西德诸国派代表出席该会议,后来成为国际通行的电视广告行业准则。
《国际电视广告准则》就儿童节目、虚伪或者误人广告、特别产品和医疗广告分别进行了具体规定。并且根据《国际商会广告从业准则》的规定,所有电视广告制作的内容除真实外,应该具有高尚风格,不得触犯观众的尊严。《国际电视广告准则》为国际电视广告市场提供了行业根本遵循,有利于促进电视媒介展现积极、正面的广告内容,发挥应有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