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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理商佣金制

/commission system of advertising agency/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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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理公司为所代理的广告客户向广告媒体部订购媒体时间与空间,从媒体取得特定比例金额的佣金收费制度。又称广告代理费制度。

英文名称
commission system of advertising agency
又称
广告代理费制度
所属学科
传播学

广告代理商佣金制是广告代理制度的核心。在这一制度中,广告公司将广告主支付的广告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留下来,作为广告主代理广告的佣金。

中国真正开始实行广告代理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在面对虚假广告成灾的情况下,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在温州试行广告代理制,可概括为“两个过渡,一个结合”。“两个过渡”,是指广告公司要从“审查代理”逐步转变为“策划代理”;另外,暂时保留主要媒体的自有媒介代理权,待时机成熟再转向全面广告代理制。“一个结合”,即实现“形式审查”与“实地审查”的结合,先审查广告主的合法资格以及与广告内容有关的证件,在形式审查合格之后再到广告主所在地进行实地审查,并征询广告主上级主管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防止发布违法作假广告。1993年,中国政府制定《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并决定用10年的时间确立中国的广告代理制。同年,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广告代理制和广告发布前审查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10个城市的报社、电台、电视台3种媒体须实施广告代理制。1997年3月,中国颁布《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统一施行15%的广告代理费收费比例。2005年1月起施行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则进一步明确广告代理费收费比例为广告费的15%。

广告代理商佣金制有两种形式:①固定(标准)佣金制,即将媒体佣金固定在某一个比率上。中国的广告代理商佣金实行固定佣金制,采用15%这一标准。②协商佣金制,即针对一些媒介支出较高的广告业务,广告主和广告代理公司协商确定一个双方可接受的依次递减的佣金比率值。

广告代理商佣金制度能够给予广告代理公司一定的利润保障,强调了广告公司的主导作用,促进广告公司在策划、创意、制作、发布等环节的整体水平。但是由于广告市场不规范,一些广告公司实行零代理甚至负代理,代理佣金制已经名存实亡。一些广告主与广告公司的付费方式已开始尝试实行月费服务或年费服务制等付费合作方式。广告主与广告公司尝试进行利益联盟的合作关系,部分广告主和广告公司则开始尝试使两者利益连接更为紧密的合作模式。

  • 朱忠文.现代广告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
  • 清水公一.广告理论与战略.胡晓云,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 李宝元.广告学教程.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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