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济学 . 经济学 . 政治经济学 . 〔社会主义经济〕 . 农村经济改革 .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rural land property system/
条目作者刘灿

刘灿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10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10
0 意见反馈 条目引用

权利人在其权利存在的土地上,为实现其土地利用和收益依法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等权利的一套制度安排。

英文名称
rural land property system
所属学科
经济学

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它体现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经历了4次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是国有化和私有化并存时期。1947年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950年中共中央又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如1947年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第一条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十条规定:“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受,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困农民所有”。这两项法律(或制度)确立了农村土地国有和私有的混合制度,实现了农民(尤其是贫民)“耕者有其田”的革命目的。依据相关的统计资料,1949~1953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分别到达了326亿元、384亿元、420亿元、461亿元、510亿元,出现了连续增产的好局面。

1947年实施《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实施《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二阶段是合作化时期。农村土地部分国有和部分私有后,农业生产率有所上升,但是由于单个农民拥有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技能较少,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在此情况下,局部地区出现了农业生产互助组。随后,在“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国家帮助”政策引导下,农民发展了农业合作初级社、高级社。

农业合作化运动农业合作化运动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到1956年,全国基本实现了初级合作化,农民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作股入社,由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实行按农民劳动和入股土地等生产资料分配。1956年6月30日,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又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该章程第十四条规定:“社员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到1958年,合作化进入高级社阶段。农民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以及土地上附属的私有塘、井等水利设施,被一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入股,实行按劳分配。至此,农村土地从个体农民所有转变为集体所有。

第三阶段是人民公社时期。1958年,全国推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自留地、零星果树等都变为公有,一个月内即结束了农民土地私有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归于人民公社。从1959年开始,中国农村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开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策,确定了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并且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制度。1963年中央又规定社员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归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永远归社员所有,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至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财产结构基本形成,即“三类农地(农业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一个财产归属(集体所有制)、一个权利主体(集体组织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农民在不动产土地上没有任何属于私人的财产权利。

河南群众庆祝人民公社成立河南群众庆祝人民公社成立

农村土地从农民私有到合作社公有再到人民公社公有,经过三个阶段的制度变迁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公有体系即集体所有制形成,这一变迁过程实际上影响了随后形成的土地公有制的特征。农村土地公有制,不仅是当时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从而构建社会主义制度基础的需要,也是用公有制计划经济手段实现国家工业化的需要。土地的集体所有成为国家控制农村经济资源,积累工业化资金的一种有效形式。土地的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国家手中,所有权内含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极大地受到了国家意志的限制。所有权主体虚置(名义主体是三级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主体是国家)和所有权权能的弱化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实际状态,这种产权制度安排难以在农村生产力主体(劳动者)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它也是中国农村经济绩效从1959~1978年长时期低效徘徊的重要原因。

第四阶段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人民公社制度由于没有解决激励问题,极大的压抑了农村经济活力和生产力的释放,在人民公社后期,低下的农业生产率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生存的需要。20世纪60年代初期,个别地方的农民就自发地开始探索新制度,如广西龙胜县、甘肃临夏、河南和安徽的一些县市已经出现了借地和包干到户的现象。随后,由于农业政策失误和“天灾人祸”的影响,中央政府进行了政策调整,国家逐渐放松了对农村经济的管制,允许农民、地方政府进行各种提高农业生产率的试验。1978年11月24日,小岗村18位农民以敢为天下先的胆识,按下18颗红手印,搞起“大包干”生产责任制,揭开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1978年,由试点带动,全国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和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开。从此,以统一经营、集中劳动为特征的土地制度被集体所有、家庭经营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代替。

小岗村18位农民按下18颗红手印,搞起“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小岗村18位农民按下18颗红手印,搞起“大包干”生产责任制

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中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模式。这种产权制度安排保留了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依法组织土地发包和对土地进行再调整,特定范围内的农民在保证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承包合同等形式按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土地以获取承包地,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严格的规定和控制。

农村改革的成果和以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得到充分肯定。1986 年制定的《民法通则》首次提出了农户的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并把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一项财产权予以保护。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中“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条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正式以根本大法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肯定了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规模经营以及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开始显现出来。例如,由于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长期稳定的预期和产权激励问题使得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不足;分散经营和对使用权的限制无法在更大范围实现土地资源的流转和合理配置。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000年前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权解释在国家法律层面上有过几次重要的调整, 政策调整的重心主要放在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和流转上。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是在法律上首次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决定,在原有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以后,再延长30年不变;提倡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002年国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该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标志着从法律上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内农村土地产权政策的基本走向。随后,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次在财产权制度上确认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同样受法律保护的物权。

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激发各类经济主体发展新活力是新一轮农村改革的主题。中共十八大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至此,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清晰。即:①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明确界定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及其权能。②坚持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集体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民家庭,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的分离,以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为主线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④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市场体系,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的集中与规模经营,发展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与经营主体。⑤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财产权,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包括排他的使用权、独享的收益权及自由的转让权,并以此获得财产性收入,并分享土地长久的增值收益。

  •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
  • 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改革重大决策纪实.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 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上)——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管理世界,1995,(3):178-189.
  • 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下)——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管理世界,1995,(4):147-155.
  • 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公报.新华网,2012-11-15.

相关条目

阅读历史

    意见反馈

    提 交

    感谢您的反馈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反馈!
    您可以进入个人中心的反馈栏目查看反馈详情。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