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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circulation of rural land 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s/
条目作者白永秀吴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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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永秀

吴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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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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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原则下,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英文名称
circulation of rural land 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s
所属学科
经济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一概念最早于1995年提出。《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中明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至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得到了国家法律层面的认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演变,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起步阶段。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规定:“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1986年,《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明确提出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随着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专业户”。1987年,国务院批准北京顺义,江苏常州、无锡、苏州,广东南海进行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和山东平度进行“两田制”试点。1992年,国家全面废除了粮油的票证供给制度,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流向沿海地区,进而促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一步流转。

第二阶段,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发展阶段。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本着群众自愿原则,可以采取转包、入股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1995年3月,《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了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土地流转中的关系。

第三阶段,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发展的新时期。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10年出台聚焦“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持续性地改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宏观制度环境。此后,无论是农户自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还是乡镇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都出现了较快的发展势头。2005年11月,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当事人权利、流转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纳入法制轨道。2008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3年1月“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对此又做了细化,提出“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定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中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体包括六种方式:①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生产经营。②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期限和租金由双方约定。③互换。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④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⑤土地入股。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控股主体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入股农户享有对经营实体的管理权和决策权,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⑥反租倒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把农户的承包地反租过来,集中连成一片,给予农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再把土地承包进行转租或发包给农户、个人或企业单位。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改革新的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多种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其意义在于:①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界定释放其权能,这涉及生产关系问题;②通过土地经营权的优化配置,集聚农村分散的土地要素,推进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这涉及生产力发展问题;③带动农民致富,在完善现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的重要途径。

  • 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 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 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人民日报,1984-06-12,(1).
  • 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人民日报,198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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