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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公社制度

/primitive commune institution/
条目作者江静

江静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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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又称氏族公社制度。

英文名称
primitive commune institution
创立时间
旧石器时代
所属学科
经济学

氏族公社制度的典型特征是:①在氏族公社内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为氏族成员共同所有;②氏族成员使用石器、弓箭等生产工具,进行共同劳动;③劳动成果平均分配,共同分享;④氏族内部没有明显的压迫和剥削,也没有阶级。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议事会,由全体氏族成员民主选举产生。氏族酋长负责管理日常公共事务,重大问题由议事会讨论决定。氏族公社制度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母系氏族公社制度与父系氏族公社制度。

母系氏族公社产生于旧石器时代,特点是按母系确立血缘关系划分氏族,财产归母方血缘亲属继承,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所以,这一现象又被称为母权制。恩格斯指出: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能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却是知道的。即使母亲把共同家庭的一切子女都叫作自己的子女,对于他们都担负母亲的义务,但她仍然能够把她自己亲生的子女同其余一切子女区别开来……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她们全体有一个共同的女祖先;由于出自同一个女祖先,后代的所有女性每一代都是姊妹。但是,这些姊妹的丈夫们,已经不能是她们的兄弟,从而不能是出自这个女祖先的,因而也不包括在后来成为氏族的血缘亲属集团以内了;然而,他们的子女却属于这个集团,因为只有唯一确知的母方世系才具有决定的作用”。

恩格斯恩格斯

到新石器时代晚期,母系氏族公社逐渐转变为父系氏族公社,其特点是血缘关系按父系确定,财产由父方血缘亲属继承,男子在社会生活中居支配地位。所以,这又被称为父权制或家长制。不论是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还是在父系氏族公社时期,氏族公社都是实行族外婚制,禁止同一血缘亲族集团内部的通婚。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商品经济发展,产生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组织逐步解体,被按地域范围结合起来的、由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组成的农村公社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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