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语等西方语言中,“文化”一词来自拉丁文的cultura,原意即对土地的耕耘和对植物的栽培,后来泛指人工的、技艺的活动及其成果,并进一步扩展至社会制度、风俗习惯等人类行为本身。英国学者E.B.泰勒提出,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后来美国学者A.L.克虏伯和C.克鲁克洪概括为“文化是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式样的系统”;美国文化研究专家P.巴格比则将文化定义为“社会成员的内在和外在的行为规则”,并强调其中不包括来自生物遗传性的那些规则;德国价值学代表H.李凯尔特明确表示“文化”是一个用来区别于“自然”的概念,“自然产物是自然而然地从土地里生长出来的东西。文化产物是人们播种之后从土地里生长出来的”。这些说法都认同文化就是按照人的方式和标准,去改变环境和人自己,创造属人的存在,即将世界“人化”的活动及其结果。
从汉语词源看,在《周易》里,中国古人就有“观其天文,以察时变;观其人文,以化成天下”的说法。据以产生的“人文化成”,是汉语“文化”一词最早的形态。古汉语中“文”字指“色彩”“纹理”,引申为事物的“道理”(结构、秩序等);“文”作为动词,则是“使……富有条理、色彩”;“化”是“变、改变”,使对象事物“(完全地)变成……”。“人文”是指用人的标准和尺度去改变对象的行为过程及其结果。梁漱溟认为,文化归根到底也就是“人的生活样式”,与西文“文化”同义。而“人文化成”一语,则侧重于教化和治理的含义,强调用人文的道理来改造人和社会,即“以文化人”。
中西词源共同揭示了“文化”概念的内涵和本质,表明文化的本质就是“人化”和“化人”。“人化”是按人的方式改变、改造世界,使任何事物都带上人文的性质;“化人”是反过来,再用这些改造世界的成果来培养人、装备人、提高人,使人的发展更全面、更自由。“以文化人”是人类世代延续地不断“人化”自己的过程,属于“人化”的一个高层次环节、境界和成果。
虽然不同地区和民族的具体情况有所区别,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一个清晰的总体线索,就是在不断地改造外部世界的同时,不断地改造提升人自己。“文化”概念的形成,是用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概念,给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方式、基本过程、基本状态和丰富成果的本身,作出了概括性的描述。恩格斯指出,对人类而言,“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作为人类进步和开化状态标志的文明是随着文化成果的不断积累而形成的。
文化与社会生活的结构具有一定的同构性。文化的具体形式如同社会生活本身的形式一样,极其纷繁复杂。依据社会生活的现实结构和层次,对“文化”概念及其现实形式的理解和应用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覆盖社会结构的全部领域;中义的文化特指精神文化,即社会的精神生活的领域,包括精神生产和精神消费,覆盖整个社会意识和意识形态领域;狭义的文化则多与知识、学历和学力等有关,如“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中的文化,就是专指实施和接受系统教育的情况。
广义的文化,是指由四个基本层面构成,按两大基本环节运行的社会系统。
构成社会整体文化的四个基本层面是:①社会风俗、行为习惯、实践风格层面,即通过人们的共同行为表现出来的具体面貌,包括在器物、饮食、服饰、宗教、艺术等日常生活习俗方面表现出来的具体样式和特征。这是每一个文化体系自身历史地形成的实际形象。②规则规范体系层面,即在人们的思想感情和行为中被认同和遵循的导向、分寸和界限,如道德规范、法律体系、经济和政治方面的政策原则等。它通过要求和引导人在任何事情上“怎样去做,不怎样去做”,来显现和保持一种文化体系的性质和特征。③社会(共同体)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层面,即人们怎样组织起来,怎样分担生活的权利与责任,如何行使并监督权力的整套方式和程序。这实际是人们的社会地位、利益关系的结构和秩序的体现,主要表现于经济和政治的基本制度、体制层面。④核心价值或基本理念层面,主要是指一个文化体系最终“为了谁、为了什么”的定位与导向。它处于文化体系最深层内核的位置,向外展现为相应的制度和规范体系,并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最终成为一定的风俗习惯。
社会文化运行的两大基本环节是生产和消费。马克思说过,人类每天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的生活。这里不仅指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也包括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生产、精神生活的生产和人本身(人口)的生产。广义的文化生产包括上述“三大生产”领域;中义的文化生产和消费则仅指社会的精神生产和精神消费。马克思指出,生产首先是对资源和生产资料的消费,生产出来的东西最终供人来消费,消费产生人的新的状态,因此也是一定意义的生产。
文化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互动和循环,推动着四个层面的结构不断发展更新,使人类文化呈现日益丰富繁荣的面貌。
依据文化的本质来理解文化的一般特性,需要着重于观察人的活动方式或“式样”,即不仅观察人们“做什么事”,更要观察人们“怎样做事”。从中可以发现,人本性是文化的必然的、根本的、普遍的特性。文化本身仅仅是属于人的,文化因人的生存发展而形成,并随着人的生存发展境况而改变。
文化作为人本性之具体的历史的表现,其特性主要包含主体性、实践性和历史性。
文化的主体性是指,现实中不同的人群(民族、国家、阶级、阶层、行业等)有不同的文化,每一文化都呈现其主体的生活样式,关系着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不同民族赋予各自文化不同的民族特点,不同阶级、阶层、行业的文化也具有一定的阶级性、阶层性、行业性特质。文化主体意识是指作为主体的人们,怎样认同自己的社会地位和文化权责,以及自己的文化与其他文化的关系。每一文化体系的主体的自我定位,都是其整个“坐标系”的“原点”,决定着整个文化体系的社会性质和历史命运。如果在主体意识方面不清醒,或有意无意将主体分解、虚化,就会导致整个价值体系错位,陷入文化迷失状态。
文化的实践性是指,文化发生和存在的根基是人的生命活动与生活实践。即是说,文化是由人“活”出来的,靠人“做”出来的,不是单凭“想”和“说”就能造就的。任何文化体系的形成和改变,都以其主体的生存发展过程为根基,因此形成其具体的面貌和特色。
文化的历史性是指,任何一种文化的形成和演变,归根到底是其主体实践过程不断自我凝聚、自我升华、自我积累的产物。社会发展史和文化变迁史上的遗传和变异、继承和改造、经验和教训,多以“凝聚态”或“沉淀物”的方式保存于它的文化之中。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文化呈现一定时代性的总体特征,新旧文化之间存在着遗传变异的联系。而“传统”的形成和演变,则充分体现出文化的连续性与变动性的统一。
有史以来的每种具体文化,都来自一定人群(民族、国家、阶级、阶层、行业等)自身生存发展的历史,都有自己的主体性根基,彼此之间不可替代。这一点造成了人类文化多元化的现实面貌。英国学者A.J.汤因比曾归纳并考察了世界上已有的21种文化文明形态,指出,每种文明自身都可以有其兴衰的过程,但它们相互之间却并无时代性的差异,“所有的二十一个社会都可以假定在哲学上是属于同一时代的,在哲学上是价值相等的”。即在文化上只有不同样式的变化,没有先进落后之分。不难看出,这个基本结论对于肯定世界上多元文化之间的平等地位,保护各民族文化的正当权利,反对文化霸权主义和文化殖民主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文化上只有样式不同,没有优劣之分”并非一个绝对化的简单结论。汤因比的结论有一个前提或界限,就是它仅仅适用于多元的主体及其文化之间的评价,并不适用于每个主体对自身文化的评价。他在谈到每种文明“兴衰”的原因时,也曾表明确有某种判断文化优劣的标准。这个标准并非用来从诸多文化中选拔先进文化,而是指主体对自己的文化进行评价和反省。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理,衡量某种文化之合理性、先进性的标准,应该是以文化主体的生存发展为根据,看它对主体的意义。一种文化形态的强弱兴衰,根本在于它与主体(国家、民族等)的生存发展的联系,取决于它对人的发展的意义:它是否能够反映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的利益;是否能为主体的生存发展提供最大的资源,包括精神资源(如道义资源、智力资源等)和制度资源(如体制空间、机制活力等)。如果能够,它就仍然是先进的、有强大生命力的文化;反之,它就成为落后的甚至反动的文化,必然衰落。
文化的先进性是一个动态的历史尺度。一种文化的先进性,不仅表现为它的思想理论科学,群众基础广泛,资源配置合理,产品富有凝聚力、感召力和创造力等,而且表现在这一文化体系本身具有扩展潜力和更新活力,表现为它的创新机制健全,富有与时俱进的开放精神,能够不断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超越。任何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故步自封或超越阶段的东西,都不可能真正代表先进的文化及其前进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既要体现“社会主义”的一般本质和特征,从而具有世界历史性和时代性内涵;也要体现中华民族的重新振兴,从而显示中华文化特有的底蕴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