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指构成社会问题的基本成分或单元。对于社会问题的构成要素,社会学家有不同的看法。美国社会学家R.C.富勒认为,社会问题有客观和主观两种因素。前者表现为威胁社会安全的一种或数种情况;后者表现为社会上多数人公认这种危害,并有组织起来加以解决的愿望。中国社会学家孙本文认为,社会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共同生活发生了障碍,二是社会进步发生了障碍。这两个方面决定了社会问题涉及的人数,或为社会全体成员,或为社会部分成员。20世纪50年代末,美国社会学家C.W.米尔斯区分了个人麻烦和公共问题两个方面。他认为,在社会上流行一时,同时又使个人深感其害的问题不一定就是社会问题。只有超出个人特殊生活环境,与人类社会生活、制度或历史有关的,威胁社会多数成员价值观、利益或生存条件的公共问题,才具备形成社会问题的条件。
20世纪60年代以来,社会学家越来越重视社会问题构成要素的分析。R.K.默顿提出了一种两维分析方法,认为一方面社会问题从类型角度应有社会解组和离轨行为之分,另一方面社会问题应有潜在性和外显性两种特性。与此同时,有些社会学家强调社会问题的破坏性,认为社会问题的构成要素应包括问题的社会性、紊乱性和破坏性。即社会问题必然是社会共同具有的,表现为社会结构和功能失调、社会规范和社会生活发生紊乱,并直接造成社会日常生活的破坏。
中国社会学家大多从4个方面来考察社会问题的构成。有些学者认为,判定一种社会现象是否为社会问题,应从4个方面考察:①发生的情境;②价值、规范和利益几个方面的失调或破坏;③并非由个人或少数人引起或所能负责的;④必须有多数人或整个社会采取行动加以改进。另一些学者认为,社会问题的构成应考虑它的形成原因、影响范围、问题的性质和社会后果等4个方面。一般认为,社会问题由4种要素构成:①必须有一种或数种社会现象产生失调的情况;②这种情况必定影响许多人;③这种失调情况必须引起许多人的注意;④必须通过集体行动予以解决。
主要表现为普遍性、变异性、复合性和周期性4个方面。普遍性指社会问题自始至终存在于每个民族、国家和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变异性指社会问题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或社会,表现各不相同、各具特性;复合性指社会问题在产生原因、存在方式或表现形式以及后果等方面的复杂的性质,即社会问题是由多种因素复合而成的,常常是几种社会问题同时并存,并引起一系列破坏性的社会后果;周期性是指社会问题在发生、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的时间规律性。通常,社会问题总的时间进程及其阶段性,是周期性的两个基本含义。社会学家则特别强调周期性中潜伏性和反复性的特征。
社会问题在各时代反映的内容各不相同。在当代,最突出的社会问题是:人口问题、生态环境问题、劳动就业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和老龄问题。
德国社会学家较早开始社会问题的理论研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他们把社会问题理解为劳工问题。许多人都对劳资关系、阶级矛盾、分配关系、就业、工会、罢工、劳工住宅及妇女就业等开展过广泛研究。法国社会学家É.涂尔干对社会问题的理解较为宽泛。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接触,要有一种适合、平衡和规律,才能使社会关系协调,才有社会运动、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如果一旦失去适合、平衡和规律,就会出现社会问题。早期美国社会学家大多将社会问题的起因归结为社会变迁时发生的社会失调。美国社会学家W.F.奥格本认为,社会变迁时快时慢,这一快一慢之间往往出现文化失调,社会问题即产生于文化失调。20世纪40年代初,美国社会学家富勒提出,多数人认为偏离他们持有的某些社会规范的社会状况即为社会问题。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社会学家孙本文归纳了当时社会学关于社会问题的种种解释,认为对社会问题可以从4种角度下定义:①奥格本的社会变迁和文化失调的角度;②认为社会问题并无特殊内容,无论什么社会情况,只要引起社会上多数人的注意,并需要社会集体采取行动以求调整和补救的就是社会问题;③社会心理学派认为,社会问题不仅是一种见得到的现象,更主要的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状态,是一种价值判断;④富勒等人提出的社会问题的主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就是说它是可以确认的,其存在具有数量上的可验证情境;主观标准指人们认识到某种社会问题对其价值观造成威胁的情形。
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社会学家默顿等人总结了40年代以来的社会问题研究,提出社会问题应包括3个方面的含义:①社会期望或愿望的事物安排的中断;②社会规定的正当东西的破坏;③社会所珍视的社会模式与关系的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