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关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公权力,理论上称为民事执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民事执行权,人民法院是民事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及执行人员所属的人民法院也称为执行法院。
执行命令、执行裁判和执行实施三项职能,分别与民事执行权的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三项权能相对应,并能够形成不同的作用与后果,它们共同构成执行机关的基本职能。
执行机关行使民事执行权,是通过具体的人员进行的。执行机关通常由执行员、执行庭(局)长、执行法官、法院院长、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组成。其中,执行员主要办理法院有关执行事项;执行庭(局)长除办理执行案件外,还主持重大执行事项的讨论,监督所属执行人员;执行中拘传、拘留、罚款、中止执行程序等行为,须经院长批准,实施搜查,须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执行法官主要负责执行过程中实体争议的处理以及执行程序违法的救济;书记员负责记录及其他日常性工作,协助执行员办理执行事项;司法警察受执行员指挥,负责维持执行工作秩序,并协力完成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