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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

/order of payment/
条目作者李浩

李浩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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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命令。

英文名称
order of payment
所属学科
法学

为了帮助债权人尽早实现并无实质争议的债权,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这类债权,在满足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这两个条件下,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的审查,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申请,在受理之日起的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的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既不清偿又不提出异议的,支付令便成为法院执行的依据,债权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除非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提起诉讼,督促程序自动转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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