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行为表明不要求法院继续审理了,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例如,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
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原告可以在第一审撤诉,也可以在第二审和再审程序中撤诉,当然,在不同程序阶段原告撤诉的程序和后果不完全一样。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原告申请撤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宣告判决之前提出,如果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提出撤诉申请的,则应征得被告同意,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撤诉。原告撤诉以后,视同原告未起诉,在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原告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公益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提出撤诉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在第二审程序中,第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再审程序中,第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第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