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存在法定抗诉事由的,不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它们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法律效果与抗诉的法律效果不同,再审检察建议并不具有直接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它可能会促使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对于人民检察院符合下列情形的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①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②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3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5个条件的: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法定的抗诉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1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第2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两种情形;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