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须有抗诉权。享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均享有抗诉权,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享有抗诉权。②抗诉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不属于抗诉对象。③必须存在法定的抗诉事由。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法定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是一样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规定的13种情形;对生效的调解书抗诉的法定事由是“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并向作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应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名,加盖人民检察院公章。抗诉书的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