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即存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并且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决定自己进行再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在中国,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