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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再审

/retrial in accordance with authority/
最后更新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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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基于审判监督权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简称。

英文名称
retrial in accordance with authority
所属学科
法学

人民法院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在当事人未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包括本院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①本院决定再审,是指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本院院长对本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将案件提交本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有权自己提审或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或原审法院进行再审。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既可以将案件提起来由自己再审,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或者原审法院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江必新,孙祥壮,王朝辉.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讲座.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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