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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for case docket/
条目作者熊跃敏

熊跃敏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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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的制度。

英文名称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for case docket
所属学科
法学

与立案审查制不同,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起诉要件,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形式要件,即起诉状的内容与起诉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应进行登记立案,而对当事人是否适格、案件是否属于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以及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等问题均在诉讼开始后进行审理,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与《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前述规定,登记立案程序如下:①人民法院在接到民事案件起诉状时,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立案。②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释明和指导。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及时补正。当事人补正后,即予以登记立案。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出具注明收到起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决定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载明理由。在7日内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先行登记立案,进入审理程序。④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裁定驳回起诉。

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具有以下变化:①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受理时。立案登记制下,起诉状提交给法院,法院登记立案时即开启诉讼程序。②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包含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个方面。而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交了符合形式要件的起诉状,法院就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③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当事人的起诉必须同时符合起诉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法院才能立案受理。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真正做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事人的起诉权得到了充分保障。

  • 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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