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审查制下,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包含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起诉状的内容与起诉手续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121条规定的起诉形式要件;实质审查则要审查起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实质要件,包括当事人是否适格、案件是否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范围、是否属于受诉管辖等。
长期以来,中国的民事诉讼采用立案审查制,当事人的起诉必须同时符合起诉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法院才能立案受理。由于起诉要件规定过高,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原本仅应负责程序审查的立案人员承担了审查当事人是否适格等实质要件审理的任务,且没有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尤其是立案审查阶段对当事人的起诉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形时有发生,导致审判实践中应当受理的一些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阻断了当事人解决司法纠纷。立案审查制被认为是造成“立案难”的原因之一,为此,审判实践已经开启了由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