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①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②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③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该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将重复诉讼作为规制对象,原则上禁止重复诉讼,并明确规定判断重复诉讼的标准,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禁止重复诉讼原则规定方面的缺失,完善了民事诉讼制度。
在该司法解释实施之前,中国民事诉讼实践中通常将禁止重复诉讼的内容称为“一事不再理”,并在司法惯例上将其作为起诉或案件受理的消极要件和一项原则。“一事不再理”与禁止重复诉讼有所不同,“一事不再理”实际上还包括判决既判力发生的效果;而禁止重复诉讼则完全不考虑判决是否确定的问题,与既判力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