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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

/civil summary procedure/
条目作者李浩

李浩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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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专门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英文名称
civil summary procedure
所属学科
法学

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①起诉方式简便。原告可口头起诉,不像在民事普通程序中原则上须以书面方式提起诉讼。②受理程序简便。在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法院即可受理并审理。在普通程序中则要等被告答辩期届满后才能审理。③传唤方式简便。法院可采用打电话、托人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或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而在普通程序中则须用传票等方式传唤和通知。④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实行合议制。⑤审理程序简便灵活。审判员可根据案件情况灵活地安排、组织程序,不必像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阶段、按先后顺序依次进行。⑥审限短。仅为3个月,普通程序的案件审限为6个月。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中增加了关于小额案件的规定,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发回重审的。③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④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见民事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对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的意愿,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认为适用简易程序不当的,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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