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①起诉方式简便。原告可口头起诉,不像在民事普通程序中原则上须以书面方式提起诉讼。②受理程序简便。在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法院即可受理并审理。在普通程序中则要等被告答辩期届满后才能审理。③传唤方式简便。法院可采用打电话、托人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或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而在普通程序中则须用传票等方式传唤和通知。④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实行合议制。⑤审理程序简便灵活。审判员可根据案件情况灵活地安排、组织程序,不必像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阶段、按先后顺序依次进行。⑥审限短。仅为3个月,普通程序的案件审限为6个月。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中增加了关于小额案件的规定,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发回重审的。③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④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见民事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对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的意愿,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认为适用简易程序不当的,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