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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

/cross-examination/
条目作者张卫平

张卫平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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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诉讼过程和诉讼行为。

英文名称
cross-examination
所属学科
法学

质证目的在于使审判人员更准确地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应将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当事人可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提出质疑。如果法院发现所收集的证据有问题,应当自行撤回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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