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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要件

/requirements of litigation/
条目作者李浩

李浩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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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和作出实体判决的先决条件。

英文名称
requirements of litigation
所属学科
法学

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概念。原告提起的诉讼若缺乏诉讼要件,法院就会以诉在程序上不合法为理由并用诉讼判决将诉从程序上予以驳回;如果具备诉讼要件,法院就应当对诉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实体判决。诉讼要件一般分为三类:①涉及法院的诉讼要件,包括法院对案件有民事审判权、有级别和地域的管辖权等。②涉及当事人的诉讼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存在、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若无诉讼行为能力,有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或者有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若是由诉讼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其代理权需确实存在。③涉及诉讼标的的诉讼要件,包括不存在同一诉讼标的纠纷法院已经受理(诉讼已经系属于法院),或者法院已经对同一诉讼标的纠纷作出了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

由于诉讼要件是法院作出实体判决的前提条件,而法院作出实体判决的时间是在事实审的最后一次言词辩论结束之时,所以判断有无诉讼要件的时间标准,原则上为事实审最后一次口头辩论终结之时。诉讼要件开始存在,口头辩论终结时不复存在,法院不能作出实体判决;相反,若开始时不存在,口头辩论终结时具备了诉讼要件,法院应当作出实体判决。

诉讼要件是否具备,关系到程序是否合法,因此除了诉讼要件中少数需要由当事人提出抗辩后法院再进行调查的(如关于诉讼费用的担保、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以外,法院应当依职权对诉讼要件是否欠缺进行调查,在调查时,法院还应当采取职权探知的方法。对于诉讼要件审理的顺序,德国和日本的司法实务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先就最容易查明的诉讼要件进行调查。

  • 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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