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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

/administrative actions for declaration/
条目作者郭小冬

郭小冬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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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英文名称
administrative actions for declaration
所属学科
法学

确认之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主张确认法律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是积极的确认之诉,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合同关系成立的诉讼。主张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是消极的确认之诉,如请求确认二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诉讼。

在大陆法系的传统民事诉讼中,确认之诉外还包括确认某项权利是否存在和确认文书真伪的诉讼。前者如原告向法院提起确认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诉讼,后者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确认之诉,也可以为确认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制作真伪而提起。”《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87~298条也都对文书真伪的确认之诉作出了规定。

现代社会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确认之诉,即确认不侵权之诉。2002年7月12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作出《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郎力福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被认为是中国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的最早法律依据。2020年修正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69条案由就是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确认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将此类纠纷定义为“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至此,确认不侵权纠纷作为三级案由正式被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可。

确认之诉具有一定的特点:①需要确认的法律关系是现实存在的法律关系。②确认之诉可以由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提起。但二者提起的诉讼请求必然相反。例如,合同关系的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另一方也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当然,在一方提起确认之诉之后,持相反观点的当事人只需要积极参加诉讼进行抗辩即可,并不需要再提起一个相反的确认之诉。③诉讼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法律关系本身是否存在,并不涉及义务是否应该履行或如何履行的问题。④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的判决是确认判决,即仅对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进行确认宣告。确认判决不具有执行性。⑤确认之诉具有预决性和防止性。通过确认,有可能防止相关民事争议的发生。但是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积极的确认请求通常会与给付请求或变更请求在同一个诉讼中提起,法院对确认请求的审理构成法院审理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的前提。消极的确认之诉可以单独提起。

关于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认为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司法实践界在因绝对权而提起的确认之诉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消极确认之诉的问题上,同理论界的观点相同,因为绝对权的诉讼本身不适用时效制度,而合同无效具有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的属性。但对于原告仅申请确认合同有效的积极确认之诉,法院通常认为这种请求不构成独立的诉讼请求,因而不能受理,从而回避了单纯的积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时效问题。

  •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 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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