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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力

/capacity to be a party/
条目作者齐树洁

齐树洁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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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须具备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

英文名称
capacity to be a party
又称
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
所属学科
法学

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这是诉讼要件之一。如果起诉的人不具备当事人能力,法院将驳回其起诉。当事人能力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能力或资格,不以具体的案件为前提。要现实地成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还需在具体案件中通过起诉或被诉来实现。

一般而言,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有民事权利能力者同时具有当事人能力。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当事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一致,均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法人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有当事人能力。当事人能力是诉讼法上的概念,当事人能力的有无决定的是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的问题,而民事权利能力属于实体法上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的有无决定的是能否作为实体当事人的问题,二者不能等同。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可能不一致甚至相互分离。例如,尚未出生的胎儿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利益,应当赋予胎儿相应的当事人能力。法人的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均始于法人的成立而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其性质的限制,不得享有自然人所固有的民事权益,如法人不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等,并且还受到特别法的限制,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作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等,但法人的当事人能力则不受限制。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也具有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可以以当事人身份进行诉讼。所谓“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等。

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不同。当事人能力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般资格,当事人适格是就特定诉讼有实施诉讼的权利;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就具体诉讼中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各种不同的诉讼形态来进行个别的判断;有当事人能力者未必是适格当事人,但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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