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
中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第三人分为三大类: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既反对原告的主张,又反对被告的主张,认为他们的主张均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把原来的双方当事人都当作被告,提出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没有就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他不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常常辅助本诉的一方对抗另一方,但在诉讼中仍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③撤销之诉的第三人。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这类第三人,即原本应当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而未能参加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但有证据证明法院针对原、被告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这类第三人可以在司法文书生效后,向作出生效司法文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改变或撤销生效的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