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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

/representative litigation/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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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共同或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能进行共同诉讼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

英文名称
representative litigation
所属学科
法学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比过去更加广泛,涉及多数人利益的群体性纠纷大量出现。这些纠纷被纳入诉讼程序,其中所涉及的程序法律问题,是共同诉讼制度无法解决的。代表人诉讼有效地解决了群体诉讼中争议主体众多与诉讼空间容量有限的矛盾。为了适应群体性纠纷解决的要求,中国在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的基础上,于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这就决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既有自己的独特属性,又有与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的共同属性:①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指诉讼代表人进行的诉讼应当符合共同诉讼的基本条件,如果所代表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人,也就不能在诉讼中推选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②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指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只要推选出了诉讼代表人,就可以脱离诉讼,将诉讼交给代表人实施,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而导致诸多问题。但诉讼代表人又不同于诉讼代理人,他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诉讼当事人,另一方面他又是代表人,这就决定了诉讼代表人在保护全体当事人共同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决定了诉讼后果要由诉讼代表人和被代表的当事人共同承担。这些特点是诉讼代理人不具备的,其与诉讼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不承担诉讼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56条,以起诉时当事人人数是否确定,将代表人诉讼制度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种形式。这两种代表人诉讼,均属于加入制集团诉讼的范畴。当今世界的集团诉讼,以当事人选择退出和加入为标准,分为加入制和退出制两种模式。尽管加入制和退出制集团诉讼都有人支持,但从世界范围内集团诉讼运行的整体情况来看,退出制比加入制在群体权利救济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在世界上影响更大,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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