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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诉讼代理人

/statutory guardian/
条目作者齐树洁

齐树洁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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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之一。

英文名称
statutory guardian
所属学科
法学

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代理制度,其主要特征在于其代理权并非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代理人的范围限于对被代理人享有亲权或监护权的人。在诉讼中,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法定资格的监护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对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依据法理,法定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被代理人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有权处分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而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例如,法定诉讼代理人有权起诉、反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申请撤诉、进行和解、调解、放弃、变更或者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申请再审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一切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与此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代为履行被代理人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其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以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尽管如此,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仍然存在一定区别: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裁判内容所针对的对象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不能行使代理权,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能终结诉讼。

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法律所规定的亲权或监护权,因此,当亲权或监护权消灭时,法定诉讼代理权随之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完全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②根据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而发生的法定代理权,因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③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④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情形,法定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将代理权消灭的事实告知法院,并退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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