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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easement/
条目作者马新彦

马新彦

最后更新 2022-08-26
浏览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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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为地役权人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提供便利的土地为供役地,需要供役地提供便利的土地为需役地。

英文名称
easement
所属学科
法学

包括:①地役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可以是土地,也可以是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②地役权的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③地役权是不以占有为要件的用益物权。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利用,既可以是积极利用,如通行地役权、汲水地役权等;也可以是消极利用,即限制供役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无论是积极利用,还是消极利用,均不以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占有为要件。④地役权是约定的用益物权。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的代价等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地役权的设定应当登记。未登记的,不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⑤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用益物权。地役权以权利人对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并不得独立于需役地单独转让,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包括:①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届满或约定的地役权消灭的事由发生。②供役地被国家征收。③供役地权利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④供役地与需役地的权利归于同一人。

  •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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