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1970,后有修订)规定,如果农用地的利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划定不适于种植农作物的“特别区域”,即农作物禁止生产区。2006年中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划分。”2012年中国农业部发布NY/T 2150—2012《农产品产地禁止生产区划分技术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产地禁产区的概念。
农产品产地禁产区包括植物性产品禁止生产区、动物性产品禁止生产区和微生物性产品禁止生产区。农产品产地禁产区可以是特定类型生产的禁止,也可以是全面生产的禁止。在大部分情况下,只禁止特定作物、特定农产品的生产, 而不是禁止所有农产品的生产;但若产地环境条件严重恶化,也可以禁止所有农产品的生产。农产品产地禁止生产区可以是阶段性禁止,也可以是永久性禁止。在大部分情况下,禁止生产是阶段性的,即当产地环境条件恶化时,禁止生产;当经过治理、产地环境恢复时,再解除禁止。但对于环境条件相当恶劣、治理难度很大的农产品产地,应永久性禁止农产品生产,令其改变用途。
禁止生产区的划定不仅涉及技术性的,还涉及社会性的、经济性的问题。就技术而言,在划定禁止生产区之前要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实施详细的调查与评价,明确产地环境污染的风险及其与农产品质量的关联,而后再进行禁止生产区的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划定要考虑农民的意愿,必须给予农民必要的经济补偿,才能使农民积极配合,保证禁止生产区的落实。
日本《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的时间较久,相关的做法和经验较为成熟。截至2020年,中国禁止生产区的划定尚处在试点阶段,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有:①农产品产地环境的调查的密度和时效性还不能满足禁止生产区划定的需要。②缺乏适合于禁止生产区划定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体系。③禁止生产区的经济补偿与实施的法律保障制度尚不完善。
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产品产地禁止生产区的划分就是从农产品生产源头上切断污染,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做好农产品产地禁止生产区的划定与实施,会产生重大的社会反响。如果划分欠科学或落实不到位,就会产生负面影响。农产品产地禁止生产区划分的技术要求较高,同时又要考虑社会经济问题,难度较大。因此,禁止生产区的划分需要在相关的调查和评价方法、技术标准体系、经济补偿以及法律制度基本完善的情况下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