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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判

/judgment and holding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
条目作者王宝明

王宝明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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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后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包括行政诉讼判决和行政诉讼裁定。

英文名称
judgment and holding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所属学科
法学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理案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决断。这种决断是人民法院针对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是否合法或行政处罚是否明显不当而作的一种决断。根据审级不同,行政诉讼判决分为以下三类:①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分为行政诉讼驳回判决、行政诉讼撤销判决行政诉讼给付判决行政诉讼履行判决行政诉讼变更判决行政诉讼确认判决行政诉讼赔偿判决等。②行政诉讼二审判决。分为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变更等。③行政诉讼再审判决。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有错误,依法运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的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或在判决执行的过程中,为解决与本案有关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行政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程序方面的问题包括:人民法院指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中所发生的问题;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生的问题。这些问题一般是程序上的,当某些时候涉及实体问题时,裁定只是为人民法院能最终解决本案实体问题,在程序上采取的暂时性的或应急性的措施,而不是最终确定案件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裁定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作出,既可以是书面裁定,也可以是口头裁定。

在行政诉讼的实践中,裁定通常分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停止执行裁定、准予或不准撤诉的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先行给付的裁定、补正判决书失误的裁定、撤销原判和发回重审的裁定、中止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 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 莫于川,等.新《行政诉讼法》条文精释及适用指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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