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包括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在不同的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诉讼权利和义务也不完全相同。
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具备行政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诉讼权利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并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其诉讼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规则,这些规则的依据是人的辨识与控制能力,主要是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当一个当事人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行政诉讼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