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①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③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④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予行政制裁。⑤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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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ve penalty/
最后更新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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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 英文名称
- administrative penalty
- 所属学科
- 法学
主要有: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行政拘留。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主要有:①行政处罚与纠正违法行为不能互相替代,不能“罚而不管”或“管而不罚”。②一事不再罚款。对当事人的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③行政处罚折抵刑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④行政处罚追诉时限。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者都是行政机关采取的具有强制力的执法方法,但两者的区别是:①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中有些针对的可能是违法行为(如查封、扣押财产等),有些并非是违法行为(如封锁疫区、留验察看等)。②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③行政处罚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违法行为已被制裁完毕。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
条目图册
扩展阅读
-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2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