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数中外法学著作中,法律渊源主要指效力渊源,即根据法律的效力来源划分法律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以及习惯、法理等。
一般来说,制定法(又称成文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判例法是指与制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律,是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判例。在西方法学著作中,效力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约束力的渊源,如各种制定法,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法也是有约束力的;另一种是虽无约束力却可以有参考作用,即有说服力意义上的渊源,如法理、一般原则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等。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历史时期,有各种各样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可概括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为主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军委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和惯例。其中宪法的效力和地位最高,中央一级的法律、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法律高于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