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7月,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1956年,高等教育部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它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的经验,对高等学校图书馆的性质、任务及组织机构等作了明确的阐述和规定。1981年,教育部召开全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会议,会上对其进行修订,会后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年对《条例》再次修订并改名为《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2002年2月,为适应中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形势,教育部发布了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2013年第四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成立时,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和高校图书馆界的需求,组织专家组对《规程》再次修订,由教育部于2015年12月31日发布。
共8章48条,包括总则、体制和机构、经费馆舍设备、工作人员、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服务、管理、附则。《规程》指出,“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规程》规定,高等学校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主要任务是:①建设全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信息保障;②建立健全全校的文献信息服务体系,方便全校师生获取各类信息;③不断拓展和深化服务,积极参与学校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④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规程》不仅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也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