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是社会、政治和法律等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在中国和外国都是极为复杂的概念,不同历史条件、不同国家或不同思想家,往往有不同理解。中国和西方国家历史上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三次:①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之争,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②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主张人治,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③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有关法治的观点。
在这三次争论中,法治论者和人治论者对法治和人治的词义理解的分歧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制度。与人治相对。
法治与人治是社会、政治和法律等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在中国和外国都是极为复杂的概念,不同历史条件、不同国家或不同思想家,往往有不同理解。中国和西方国家历史上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三次:①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之争,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②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主张人治,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③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有关法治的观点。
在这三次争论中,法治论者和人治论者对法治和人治的词义理解的分歧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古代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仁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来进行治理。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实际上指刑法)来治理。中国古代儒法双方的不同观点就体现了上述分歧。例如儒家认为,“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反过来,法家则认为,“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因而,应“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柏拉图在代表作《理想国》中力主“贤人政治”,并主张除非哲学家成为国王,否则人类将永无宁日。他极为蔑视法律的作用,认为不应将许多法律条文强加于“优秀的人”,但他在晚期著作中却将法律称为“第二位最好的”,即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与柏拉图相反,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认为法治等于神祇和理智的统治,而人治则使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他还主张,即使在才德最高的人作为统治者的国家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
人治论强调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一般性规则。这一分歧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关于人治、法治之争中就有所体现,特别是一些法家的代表人物强调法律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尺寸、绳墨、规矩等,即能作为对人的行为进行一般性指导的准则。但总的来说,儒法双方并未就一般性指引的分歧展开明显的争论。与此不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相当突出。柏拉图反对法治的一个重要论据是:法律就像一个愚蠢的医生,不顾病人的病情而机械地开药方。然而,人类个性不同,人的行为纷繁复杂,人事变化无常,法律不可能规定出适合每一特殊情况的规则,所以“对一切人最好的事情不是法律的全权,而是了解君主之术和有智慧的人的全权”。亚里士多德在反驳上述观点时指出:“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个人,毋宁交给众人。”
近代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政体(包括君主立宪),人治论者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和哲学家国王,在政治制度上维护君主制和寡头政治。亚里士多德在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时,也提出了拥护民主和共和制的观点。他认为,在平民政体已经兴起的情况下,以一人为治的君主政体也不适宜了;在君主政体下,如果继任的后嗣是个庸才,就必然会危害全邦,而在实行法治的情况下,就不会发生这一问题。同时,平民政体意味着实行轮番制度,即同等的人互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这也就是“以法律为治”。这样,亚里士多德将法和民主共和政治制度直接联系起来。中国古代儒法两家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中从未涉及民主与专制的分歧,但直接、明确地提出了人治和法治二词。与此不同,西方国家17~18世纪关于人治和法治之争主要体现为当时一些先进思想家在抨击封建专制、等级特权并要求建立君主立宪、三权分立或民主共和国等政制的同时要求法治和反对人治,而当时维护君主专制、等级特权的代表人物一般没有直接、明确地提出要人治不要法治之类的口号。在西方国家,17~18世纪以后,民主、共和制度意义上的法治论取得了巨大的胜利。尽管如此,西方法学家对法治的具体内容或原则却始终众说不一。19世纪末英国宪法学家A.V.戴西曾以英国政制和法律传统为基础,提出了法治三个著名的原则。20世纪50~60年代,西方法学家也曾围绕法治这一主题召开过几次国际会议,但并未就法治的具体内容和原则取得一致意见。随着“福利国家”方案的兴起,国家权力日益扩大,西方法学家中也一度展开了“福利国家”与“法治”是否矛盾的争论。但这已不是“法治”和“人治”之争,因为争论双方都主张法治,分歧主要在于一方认为福利国家意味着国家权力加强,从而危害个人自由和法治;另一方则认为福利国家、个人自由和法治三者可以相互结合。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时,中国领导人就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经过不到20年的时间,发展到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对民主与法制认识和实践不断提高与成熟的产物。从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发展,中国也进一步认识到加强民主与法制的迫切性,认识到如果法制不完善,国外与境外的技术或资金就难以进入中国内地。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宣告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而中国大踏步地加强立法,为“依法治国”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前提。与此同时,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腐败现象进行斗争;为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维护本国经济安全;为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特别是严重犯罪行为等,都需要依靠法治。中共十五大报告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作出了战略部署,其中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作了精辟论述。它强调中国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的发展,要求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把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共产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阶段。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2019年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2020年,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