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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民族政策部分)

/Common Program of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Ethnic Policy Section)/
条目作者周仁山

周仁山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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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纲领。

英文名称
Common Program of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Ethnic Policy Section)
通过时间
1949-09-29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实现了国家独立和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从此,各民族的共同任务是:巩固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建设祖国大家庭;保障各民族的权利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帮助少数民族进行社会改革,发展经济、政治和文化,共同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

1949年9月29日,召开了有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满、朝鲜、白、黎、高山、乌孜别克等少数民族代表出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在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对中国的民族政策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共同纲领总结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民族政策部分)实施以后民族工作的经验和成果,首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各民族的共同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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