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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两利”政策

/"three nos and two favors" policy/
条目作者王铎撰周竞红修订
条目作者王铎撰

王铎撰

周竞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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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3-11-07
浏览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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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蒙古自治区1947~1952年在牧区进行民主改革时实行的政策的简称。

英文名称
"three nos and two favors" policy
施行时间
1947~1952
施行地点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

“三不”即“不斗争牧主,不分牧主的牲畜,不划分阶级”,“两利”即借助新的利益分配机制保障牧工牧主双方利益。

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解放区的牧区生产关系调整面临着取消王公贵族、封建牧主的特权,改变牧民受压迫剥削的状况。面对牧区畜牧业生产分散性和脆弱性的特点,基于一切以有利于恢复发展畜牧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的出发点,决定实施“三不两利”政策。

牧区畜牧业与农业不同,具有分散性和脆弱性的特点。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容易受到破坏。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工作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从内蒙古实际出发,根据牧区特点,在改革中执行了依靠劳动牧民,主要是依靠贫苦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从上而下地进行民主协商与从下而上地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具体包括:①废除封建特权,牧场公有,放牧自由,牧民有权在居住区域选择牧场自由放牧;②除罪大恶极者外,对牧主一般不斗争、不分其牲畜和财产,在牧区群众中不公开划分阶级;③将传统上牧区牧工无偿放牧改变为由牧工与牧主间签订合同,对仔畜、成畜以及畜产进行较为合理地分配;④扶助贫困牧民发展生产。

1953年,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在全国民族地区的牧业区实施。“三不两利”政策经实践适合牧区发展特点,不仅提高了牧区社会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区域生产稳定和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改善,而且在政治上扩大了统一战线,加强了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祖国的边疆。


  • 何黎明.“三不两利”与“稳宽长”文献与史料.呼和浩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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