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于维罗纳,卒于都灵。1859年任军医。1862~1867年任帕维亚大学精神病学教授,后来长期任都灵大学教授和精神病院院长。主要著作有《犯罪人论》《天才与堕落》《天才》《女性犯人》《犯罪的原因和救治》和《政治犯和革命》等。其基本思想是:犯罪的原因并不是由于犯人个人的自由意志,而是由于存在天生的犯人,他们或是由于隔代遗传,或是具有堕落性。这种天生犯人是生物学上的退化现象,是原始人中所特有的。通过解剖学、生理学和心理学等科学方法可以辨认出这种犯人。后来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上述观点,认为社会原因也可能导致犯罪。在《犯罪人论》第5版中,他将天生犯人在全部犯人中的比例从原来的66%降为40%;在《犯罪的原因和救治》中,又降为33%。他认为死刑是最后的惩罚手段,社会应尽可能利用犯人的劳动和才能。刑事人类学派的其他代表人物有E.菲利和B.R.加罗法洛。他们与龙勃罗梭都是意大利人,因而该派又称意大利刑事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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