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于英格兰西南部的德文郡,曾在牛津大学学习罗马法。自1245年起被任命为总巡回审法官,1248~1268年担任西南各郡的巡回法官,主要包括萨默塞特郡、德文郡和康沃尔郡。1247~1257年担任王室法院的法官。作为神职人员,于1264年被任命为巴恩斯特普尔的副主教,1265年成为埃克塞特大教堂司法官。
参与撰写《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一书,但该书的作者和成书时间存在争议。P.维诺格拉多夫、F.W.梅特兰等英国法律史学者认为,该书成书于1240~1258年,布拉克顿从其法律前辈M.de帕蒂歇尔和W.de雷利那里获得了亨利三世统治前期的诉讼卷宗,从中搜集了2000多个案例,编成《布拉克顿札记》一书,并以此书为素材,撰写了《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1977年美国学者S.E.索恩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尽管布拉克顿参与了该书的撰写,但绝非第一作者,因为该书大部分内容完成于1235年之前,此时布拉克顿尚未进入王室法院。他认为,该著作的撰写始于帕蒂歇尔担任首席法官期间,并由此后数位法官雷利、布拉克顿、R.瑟基尔比相继接手,前后历时40年之久,是数代法官共同撰写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