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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法学派

/sociological school of law/
条目作者沈宗灵

沈宗灵

最后更新 2023-06-22
浏览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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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资产阶级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派别,也是几个类似派别的总称。

英文名称
sociological school of law
创建人
A.孔德
创建时间
19世纪末
主要代表人物
H.斯宾塞、L.龚普洛维奇、E.埃利希等

  在现代西方法学中,它与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并列;在美国,社会学法学派(包括其支派现实主义法学派)则长期居于支配地位。

  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学派至少具有下列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或效果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从上述第一种特征看,社会学法学派属于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即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对的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此时,可以将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社会学视为同一概念。但社会学法学与法律社会学并非没有区别:前者将国家的认可与保障视为法律的构成要素,法律是国家形塑和控制社会的工具;后者仅将国家视为社会团体的一种,认为社会是法律发展的重心。此外,有西方学者认为法律社会学是“描述的”,而社会学法学则是“规定的”;还有学者(如R.庞德)认为,社会学法学源于法学属应用学科,法律社会学源于社会学属理论学科。

  法国的A.孔德既是实证主义哲学的创始人,又是资产阶级社会学的创始人,因而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常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社会学法学的早期代表人物往往分别从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角度来解释法律。其中较著名的有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奥地利社会学家L.龚普洛维奇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随着国家的出现,就形成国内阶级之间的斗争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法是社会中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法的原则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法国社会学家G.塔尔德和美国社会学家L.F.沃德等人则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中的心理学法学派创始人。19世纪末新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R.von耶林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首创人J.柯勒,也推动了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发展。

  20世纪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奥地利法学家E.埃利希、德国社会学家M.韦伯、法学家H.坎托罗维奇和美国法学家R.庞德等。与早期社会学法学家的主要区别是:他们不仅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特别强调法的社会作用和效果;他们不是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调和;他们不是仅从人种学、生物学或心理学的一个角度出发,而是综合各学科解释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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