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名称是《劳资关系法》。因由参议员R.A.塔夫脱和众议员F.A.哈特莱提出而得名。1947年由国会通过,以代替1935年的《国家劳动关系法案》,即《瓦格纳法案》。《塔夫脱-哈特莱法》增加了《瓦格纳法》中所没有的规定,即规定了工会的“不公正的劳工作为”是非法行为,特别是禁止“间接抵制”,即禁止在罢工中抵制与本企业雇主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禁止实行“封锁工厂制”,即禁止只准雇用某一工会会员的制度;并且容许各州制定所谓“劳动权法”,以取消“工会工厂制”,即非工会会员的工人在被雇后一定时期内应加入某一工会的制度;规定劳资双方中的一方如要求废除或改变集体合同,应提前60天通知对方,在此期间禁止罢工或关厂,而由联邦仲裁与调解局进行调解;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总统得授权司法部长请求法院发布在80天内不得罢工或关厂的禁令,在这一“冷却时期”内再由政府进行调解;如这些措施都无效,总统还可建议国会采取其他措施,如接管企业等。在国会通过这一法律后,各州也先后制定了类似的州法律,通称为“小塔夫脱-哈特莱法”。1959年,国会又制定了《劳资报告与信息揭露法案》,又称《兰德伦-格列芬法案》,主要内容是加强政府对工会内部事务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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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ft-Hartley Act/
最后更新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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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劳资关系方面的联邦基本法律。
- 英文名称
- Taft-Hartley Act
- 正式名称
- 劳资关系法
- 国别
- 美国
- 通过时间
-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