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拉哈”(halakhah)一词源于“halakh”,原意为“行走”。《圣经》将神的律例和法度称为“当行的道”(《出埃及记》18:20)。《哈拉哈》既可以指某一条具体的诫命或律法判决,也可以泛指整个犹太律法体系。学习和践行律法是拉比犹太教最重要的宗教义务。《塔木德》贤哲认为,上帝在他的世界上,除了四肘尺的《哈拉哈》,不拥有任何东西。因此,在拉比文献中,《哈拉哈》一般比《阿嘎达》受到更多的重视。犹太教主流认为全部《哈拉哈》都可以溯源到摩西在西奈山上接受的启示,中世纪犹太律法学权威迈蒙尼德在《律法再述》导论中从《巴比伦塔木德》的编辑者拉乌·阿什(Rav Ashi,352~427)起向上追溯40代至摩西,并指出从两部《塔木德》(《耶路撒冷塔木德》和《巴比伦塔木德》)以及《托塞夫塔》《赛弗拉》《塞弗里》的总体之中,可以引申出关于禁止的与允许的、洁净的与不洁的、义务的与免责的、无效的与有效的等各方面的诫命,也就是摩西从西奈山上承受的、代代相传的律法。但现代研究显示,《哈拉哈》体系实际上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化的过程,其中很多律例及其适用规定是历代拉比根据律法精神、因应当时的社会文化环境进行创制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