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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比

/Rabbi/
条目作者张平

张平

最后更新 2023-03-25
浏览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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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教教士的称呼。

英文名称
Rabbi
所属学科
宗教学

“拉比”一词的希伯来文原意是“我的主人”,是家奴对主人的称呼,约在1世纪开始被用作对犹太教学者、老师的称呼。这或许与当时门徒们大多住在老师家中,且在学习之余还要承担所有家中仆役工作的情况有关。

《新约》来看,大约1世纪初的法利赛人就已经有了被称作“拉比”的习惯,耶稣本人也被称为拉比。拉比犹太教文献中最早出现“拉比”称呼的是《密释纳》,其中最早被称为拉比的人物是拉班迦玛列一世。

在《密释纳》时代,“拉比”的称号是由犹太教公会经过审查以后批准授予的,因此如雷实·拉齐实、本·佐玛等知名贤哲虽然留下了大量的律法论述,但并不被称为拉比。《塔木德》时代的阿摩拉仍然遵守这一惯例。在“纳席”职位被废除,犹太教公会消失,“拉比”之称得不到认可的情况下,“阿摩拉”们便改称“拉夫”。因此,在《密释纳》与《塔木德》中,只有得到犹太教公会认可的坦拿们才被称为拉比。

图1 手持《托拉》的拉比图1 手持《托拉》的拉比

“拉比”称号的使用直到迦翁时代结束,10世纪之后才开始恢复。此时集中统一的犹太社区已经不复存在,流散各地的犹太社群各自为政,迫切需要自己的领导人。拉比的地位上升与角色转换也就应运而起,从单纯的学者加法官转变为集各种权威于一身的社区领袖。从14世纪起,欧洲犹太社区普遍开始实行单一拉比的制度,同时为拉比们建立了比较稳定的薪酬制度,使得拉比的权威进一步得到加强和稳定。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拉比的角色再次发生转换。现代国家司法系统的统一使拉比们丧失了民事司法审判的权力,即使是在以色列这样的国家拉比法庭的裁决权也几乎只限于宗教婚姻、宗教皈依等非常有限的几个领域。大批世俗化的犹太人口完全摆脱了拉比权威的影响。拉比们基本上只是社区宗教领袖。在用语方面,“拉比”一词很大程度上已经泛化,几乎所有稍有学识的人都可以被称为“拉比”,真正的拉比则被称为“Ha-Rav”,意思是特指的“那位拉比”。

图2 拉比庆祝普珥节图2 拉比庆祝普珥节

拉比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教育功能。拉比们大多是熟读犹太经书的饱学之士,现代拉比更大多是正规高等教育学位的获得者。他们负责组织社区经堂的经典学习、授课和解答疑难。②律法功能。拉比们负责在社区内组织实施律法,保证愿意遵守律法的人有遵守律法的条件。同时,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由拉比们组成的拉比法庭制定新的律法或新的律法阐释,以保证拉比犹太教不会落在时代发展的后边。③仪式功能。作为社区犹太会堂的领袖,拉比们组织、出席重要仪式并在仪式上承担重要角色,包括主持祈祷仪式、读经仪式、节期仪式、生活重大事件(比如成年礼)仪式,等等。④调解功能。在这方面,现代犹太拉比在很大程度上与基督教的社区牧师作用相似,需要建立与社区所有人员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包括调解家庭纠纷和进行一定程度的心理咨询。⑤裁决功能。古代的犹太教贤哲本身就是法官,三个拉比就可以组成一个法庭裁决民事纠纷。这一功能在现代社会中已经基本终结,但在以色列,拉比们仍然保留了一些与宗教有关的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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