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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legal system; legality/
条目作者沈宗灵

沈宗灵

最后更新 2023-01-12
浏览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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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指法律和制度。狭义仅指法律规定。

英文名称
legal system; legality
所属学科
法学

“法制”一词在中国古代就已出现,管仲、商鞅、韩非等思想家也用过“法制”一词。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法制”一词较少使用,主要用作以“法制史”命名的著作或法制局、法制委员会之类机关名称。1949年后,“法制”一词广为使用。“文化大革命”前,对中国法制一般称“革命法制”或“人民民主法制”。1978年末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通称“社会主义法制”。直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前,“法制”一词大体上指以下三种含义:①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或简称法律制度。②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类似西方社会学法学派的法律概念。③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亦即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所讲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德国最常用的概念是“法治国”。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在不同场合下分别使用过“法治”“法治国”“法制”三词。在列宁的著作中,无论是对苏维埃政权还是对资产阶级国家,都用“法制”(俄文законность)一词。苏联法学著作一般也是这种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法制”和“法治”二词都曾在报刊中使用过。但以后直到1976年,一般仅用“法制”而不用“法治”。这一现象看来或者是受苏联法学影响,或者是受“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误认为“法治”是西方国家专用的概念。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法制”与“法治”仅一字之差,但内涵与外延是有区别的,法治强调的是通过法制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它与“人治”是直接对立的。中共十五大后,“法制”一词主要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或动态意义上的法律。依法办事或依法治国的原则或制度统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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