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经营方案概念于17~18世纪逐渐形成,其雏形最早可以窥溯到1669年法国颁布的《柯尔柏法令》,法令规定矮林及中林按轮伐期的年数分配面积进行区划轮伐,并有采伐计划及预算。此后奥地利、德国逐渐出现森林经营方案形式的文件。1905年,美国各州林业局开始大量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中国开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较晚,20世纪30年代在个别教育林中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底,森林经理工作基本沿用苏联模式,森林经营方案也随之称为施业案,20世纪60年代初称为森林经营利用设计方案,到20世纪70年代改称为森林经营方案,并一直至今。
法国1669年的《柯尔柏法令》是最早的森林经营方案的雏形。世界上林业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森林经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成为其科学经营和依法管理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
德国是世界林业最发达的国家,德国森林法规定,国有林、集体林和大面积的私有林都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时重点考虑保护生态环境、森林永续利用等问题,同一期内无论是择伐还是皆伐,林中空地或采伐迹地都必须在3年内更新。
美国每块森林的经营管理都依照森林利用计划来进行,国有林经营组织,实行分权管理,每一个国有林经营组织都有详细的经营方案和发展计划,森林经营方案作为法律必须遵守实施,倡导根据每块森林的主导利用功能和培育目的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以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作为基本目标,促进森林经营者科学合理经营管理森林资源。
芬兰70%的私有林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每10年编制1次,按森林经营方案办事是森林经营的一条基本原则和制度。瑞典和立陶宛为私有林及其他国有林普遍都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严格按森林经营方案进行森林经营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沿用苏联模式编制森林施业案。于1951年按照苏联模式编制长白山林区森林施业案(森林经营方案),后一直沿用此模式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黑龙江带岭等东北国有林区、福建省等部分南方集体林区开展森林施业案编制工作,东北国有林区共编制了48份施业案(森林经营方案),到20世纪60年代初,全国占40%面积的森林编制了森林经营方案,并开始将森林施业案和总体规划设计内容合并编制森林经营利用设计方案。
1979年中国颁布《森林法(试行)》,重视森林永续利用,成为许多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开始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法律文件。1985年颁布修改后的《森林法》规定“国家林业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新部明确要求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工作的法律;1986年初,原林业部制订下发了《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原则规定(试行)》;中国逐渐脱离苏联模式编制具有中国特点的森林经营方案。
1991年林业部资源司下发了《集体林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原则意见(试行)》;1996年林业部制订下发了《国有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原则规定,国有林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及实施效益评价办法(试行)》,2006年国家林业局颁布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成为指导中国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工作的专门法律法规。
森林经营方案经营期为一个森林经理期,一般为10年,以工业原料林为主要经营对象的可以为5年。
一类编案单位包括国有林业局(造林局)、国有林场(经营所)、国有森林经营公司、国有林采育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经营单位。二类编案单位包括森林面积≥200公顷的集体林经营(管理)组织、非公有制经营主体。三类编案单位是其他集体林组织或非公有制经营主体,以县为编制单位。
森林经营方案根据不同性质森林经营主体的差异和对应于森林经营方案标准内容和深度的不同,分为森林经营方案、简明森林经营方案和规划性质森林经营方案。非指具体者,统称森林经营方案。
森林经营方案内容一般包括森林资源与经营评价,森林经营方针与经营目标,森林功能区划、森林分类与经营类型,森林经营,非木质资源经营,森林健康与保护,森林经营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投资概算与效益分析,森林经营的生态与社会影响评估,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简明森林经营方案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森林资源与经营评价,森林经营目标与布局,森林经营,森林保护,森林经营基础设施维护,效益分析等。
规划性质森林经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与经营评价,森林经营方针、目标与布局,森林功能区划与森林分类,森林经营,森林健康与保护,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森林经营的生态与社会评估等。
森林经营方案应将经理期内前3~5年的森林经营任务和指标按经营类型分解到年度,并挑选适宜的作业小班;后期经营规划指标分解到年度。在方案实施时按2~3年为一个时段滚动落实到作业小班。简明森林经营方案应将森林采伐和更新等任务分解到年度,规划到作业小班,其他经营规划任务落实到年度。规划性质经营方案应将森林经营规划任务和指标按经营类型落实到年度,并明确主要经营措施。
一类和三类编案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应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二类编案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应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
一类编案单位、二类编案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编案单位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三类编案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森林经营方案贯穿森林可持续经营思想和理论,是科学、合理、有序经营森林的技术措施、生产规划和组织安排。研究编制并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有利于转变林业增长方式,加强森林科学经营,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加森林资源数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对如何协调林业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发挥,推进林业生态、产业“两大体系”建设,推动并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对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落实林权所有者经营自主权,经营主体如何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经营活动,山区农民由贫困走上富裕的途径提供借鉴;也为林业主管部门如何通过对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管理,实现由单纯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向森林科学经营管理转变,由单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向保护生态安全与维护产权主体利益并重转变,由单纯行政决策向充分尊重经营者意愿和相关利益者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上转变提出思路和方法,为建立科学、有序、高效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系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