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第167号令发布,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分总则、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44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中国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湿地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的保护和管理。条例明确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即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条例将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还对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的确定、变更,自然保护区内部功能区域的划分,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