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一词原指工商业的类别。关于“行”的记载,最早见于隋代。但作为一种工商业组织的形成,应当早于隋代。宋代之后,随着经济和文化的繁荣,“行”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在中国古代,“行”的主要职能有两种:①负责行业内部的自主管理,如管理各作开业、收徒,协调各作匠人薪资,承担同业公益帮扶,筹办行业典仪、祭祀行业神明等。②联系官府与行内各作,一方面代表行户向官府争取利益;另一方面协助官府办理行内的役使、课税等事务。在官府的支持下,“行”对内部成员有着相当的控制力,如在明代,加入同业行会组织,都要登录于册,数年进行一次审编。
一般来说,“行”对技艺的传习有着明确的要求。清代道光十一年(1831),长沙明瓦店条规记载,外行入帮,均要学习三载,香钱酒章均照旧章。乾隆五十二年(1787),长沙衬铺条规规定,店家带徒弟,三年为满,设席出师。还规定,带徒,三年一进一出,毋得滥规,违者议罚。除了对学徒招收数量、学习年限加以规定外,“行”还要求各作在招收学徒时,要以各种形式向“行”缴纳相关费用。可见,技艺的传习并非是一种师徒之间的个体行为。
此外,在“行”的控制下,技艺的习得也成为个体入行从业、获得职业身份的先决条件。长沙明瓦店条规规定,未学习手艺者,均不许入帮。长沙衬铺条规规定,倘(学习)年限未满,同行不得雇请,如有请者,罚戏一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