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所有不同的类型,有的从事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业务,有的是从事国内或者地区性碳排放权交易。从事国际性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碳排放交易所是在《京都议定书》实施后基于市场驱动设立的。为了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实施,1997年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中约定了三种温室气体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交易机制(ET)、联合履行机制(JI),提出了用市场机制解决二氧化碳减排的新途径,全球碳排放交易开始起步。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2007年碳交易量从2006年的16亿吨跃升至27亿吨,成交额的增长也极为迅速。经过多年的发展,碳交易市场愈发成熟。各国积极发展碳排放交易,碳交易所纷纷成立,包括欧盟排放权交易所(EU ETS)、英国排放权交易所(ETG)、亚特兰大洲际交易所(ICE)、芝加哥气候所(CCX)、澳大利亚气候交易所(ACX)等。虽然《京都议定书》并未赋予发展中国家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是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中国面临温室气体减排的巨大压力,开始了积极建立碳市场的探索,2008年8月5日成立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北京环境交易所是中国最早进行碳交易的环境交易所。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各地方政府也相继组建碳排放交易所,组织各地区内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中国的碳排放交易所多为当地政府批准,由产权交易所、国有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公司制交易机构。截至2017年3月31日,各地方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约1.5亿吨,成交额约35亿元。
中国碳排放市场还处在探索阶段,碳排放交易所运行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实施缺乏规范指导,主体分散,议价能力弱,交易平台的整体水平和软硬件配置不高。二是碳排放交易市场不够活跃,基础数据来源和企业信息不够透明,加大了交易平台运行的难度。随着中国碳排放交易工作的全面推开,可以预见,区域性和地区性碳排放交易所将纷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