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直接向相关人群询问对于环境公共物品品质改善的支付意愿或忍受环境公共物品品质恶化的接受意愿(受偿意愿)来评估环境公共物品的价值。与直接市场法和揭示偏好法不同,陈述偏好法不是基于实际的可直接观察的市场行为,而是基于直接询问被调查对象对于虚拟的环境产品和服务的支付意愿。
主要包括意愿价值评估法(条件价值评价法)和选择实验评估法。前者主要针对虚拟市场中,有且仅有一种要素发生变动时的评估,其模拟的重点是消费者的行为;后者则可用于多种要素同时变动时的评估,其模拟的重点是市场的变化。
使用陈述偏好法进行非市场价值评估最早可能起源于美国经济学家S.旺特卢普(Siegfried von Ciriacy-Wantrup,1906~1980)的建议,他在1947年发表的文章中提出,可以使用询问支付意愿的方法获得土壤保护的非市场效益。
陈述偏好法既可以衡量使用价值,又可衡量非使用价值,适用条件主要包括:①环境公共物品变化对市场产出没有直接影响。②难以直接通过市场获取人们对产品或服务偏好的信息。③样本人群具有代表性,对调查的问题感兴趣并且有一定程度的了解。④有充足的资金、人力和时间进行研究。
陈述偏好法特别适用于其他方法难以涵盖的环境问题评价,例如:①空气和水的质量。②休闲娱乐(包括钓鱼、狩猎、公园、野生生物)。③无市场价格的自然资源(如森林和荒野地)。④生物多样性的选择价值。⑤生命和健康影响或风险。⑥交通基础设施的环境影响。⑦供水、卫生和污水处理设施。⑧非使用价值占比较大的独特景观、文物古迹的价值,等等。因此,它也成为政府决策的有效工具。但由于非使用价值本身难以通过市场行为反映,因此对该方法也存在争议。从实践来看,陈述偏好法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包括:①各种偏差的存在。陈述偏好法运用了主观构建假想的场景、状态,通过虚拟市场调查来获得评价结果,因此会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如信息、支付方式、起点、假设、部分-整体、策略等方面的偏差。②支付意愿与受偿意愿的不一致。意愿调查价值评价法的研究结果表明,支付意愿通常要比接受赔偿意愿的额度少得多, 且难以取得对环境公共物品价值唯一、客观的定价。
在采用陈述偏好法时,需要对评估对象进行精确界定、指出环境产品更详尽和具体的影响、允许对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进行二次修正,这些做法都将进一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