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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责任制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protecting cultivated land/
最后更新 2024-12-26
浏览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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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英文名称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protecting cultivated land
所属学科
公共管理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国务院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国务院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省份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省份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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