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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obacco Advertising/
条目作者陈鹏

陈鹏

最后更新 2023-12-06
浏览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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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而专门针对烟草广告制定的规章制度。

英文名称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obacco Advertising
修订时间
1996-12-30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废止时间
2016-04-29
国别
中国
实施时间
1996-01-01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5年12月20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发布,《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正。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办法》即日起废止。

《办法》规定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如果是烟草经营者的,不作为烟草广告。

《办法》延续了《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烟草广告审批的规定,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相关管理机关批准。对于经过批准可以发布的烟草广告,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规定的一般准则外,还应遵守《办法》中的相关特殊规定。烟草广告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

同时,《办法》对在广告活动中涉及烟草或与烟草有关的事项做出规定。第七条,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广告的规定;第八条,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广告的规定;第九条中所列情况不作为烟草广告,但有一定的限制。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对《广告法》里有关烟草广告规定的必要补充,是完善和规范烟草广告市场管理的需要。《办法》加强了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防止烟草经营者规避法律,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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