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牧区城镇化的发展可分为2000年前后两大阶段。2000年前牧区通过定居和承包促进了牧民生活方式的渐进式改变,为牧区的城镇化奠定了基础;2000年之后日益增大的草原生态压力引起国家关注,牧区人口的机械流入减少,进城务工经商的人口增加,加速了牧区城镇化的进程。20世纪80年代牧区实施家庭承包制。草畜承包调动了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了牧民的收入,定居点建设也改善了牧民的生活条件,促进了牧区城镇的发展。但因包草场超载问题突出,草场生态系统不断退化。这些负面的环境影响,促成了牧区城镇化进入第二阶段。2000年后,城镇化主要是以生态环境问题为诱因的生态移民,其中国家对牧区扶贫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积极推进牧区城镇化,统筹城乡发展是全面繁荣牧区经济,全面实现社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但与农区相比,牧区在人文、社会、制度环境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牧区城镇化的目的不仅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同时也要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在于推进牧民发展转型,还期望通过牧民搬离牧区、定居城镇以实现草原生态修复与治理。在牧区城镇化进程中,国家政策允许牧民进城务工经商的同时,保留对草场的权益。牧民会较长时期保持半城半乡、亦城亦乡的状态,人口的城镇化需要更长的时间。牧区城镇化的进程会较长。牧民相对自由流动——“定居在城镇,生产在牧区”的就地流动城镇化模式是优化和提升牧区城镇化的重要路径。借助现代通信和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交通工具,牧民既能享受城镇的现代化便利和较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又不脱离牧区文化和牧业生产,对维护牧区生态环境也大有益处。
参与市场经济程度和享受现代化公共服务程度是牧区城镇化评价的重要标准。牧区城镇化“大分散,小集聚”模式也有一定意义,即在有条件的地方形成较大规模的中心城市,可以采用工业化带动城镇化的模式,提升整个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其他地区应以服务牧民的公共服务中心地作为城镇的主要职能,部分城镇可以兼具牧业服务中心和旅游集散地的作用。通过农畜产品加工、民族手工艺品等促进特色产业集聚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交叉和联动,实现农牧业生产、生态保护、生态旅游、文化休闲等功能的深度融合,推进牧区的绿色城镇化进程。